(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02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永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陈永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31号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车山路一号2-6层。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全儒,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