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玉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玉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874号罪犯韩玉民,绰号二韩,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小学文化。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因犯盗窃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00四年二月二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玉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韩玉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玉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平均76.75分。在从事生活护理、清洁工、重症监护、坐班、精神病监护的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在病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6.6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韩玉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玉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