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77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委托代理人李程,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李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争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