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亚与重庆乐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重庆乐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51号原告朱亚,女,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乐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7号1-7-2。法定代表人闵世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诉被告重庆乐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乐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