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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立华与庄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华,庄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514号原告赵立华。被告庄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华诉被告庄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赵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