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立华与庄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华,庄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514号原告赵立华。被告庄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华诉被告庄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赵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