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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889号

李光三申请执行刁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三,刁宗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89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三,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刁宗良,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李光三申请执行刁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刁宗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刁宗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宗良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