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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740号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庞西凡、王银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庞西凡,王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庞西凡。被执行人王银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崇卫计征字(2015)第13B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659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西凡、王银辉在银行存款1201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毛雪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