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986号申请执行人徐一×。法定代表人李××(徐一×之母)。被执行人徐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一×与被执行人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