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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片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平陵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国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向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但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未予交纳。2015年11月20日,原审法院再次向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并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4688元,逾期不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莹代理审判员  郑仪代理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