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41号
原告:杨绪军,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人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伦,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军诉被告王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杨绪军负担。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