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小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12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小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小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小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邓小琴(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13252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