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73号
原告:苏秀明。
被告:姜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明与被告姜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姜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苏秀明负担。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