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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73号

苏秀明与姜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秀明,姜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73号

原告:苏秀明。

被告:姜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明与被告姜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姜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苏秀明负担。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