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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孟繁祥,系总经理。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经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