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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960号

袁兆建与山东丰美园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兆建,山东丰美园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袁兆建。

被告:山东丰美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袁兆建诉被告山东丰美园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兆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兆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兆建负担。

审判员  刘发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