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袁兆建。
被告:山东丰美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袁兆建诉被告山东丰美园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兆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兆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兆建负担。
审判员 刘发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