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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向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花园小区。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高中文化,佳木斯市公路客运总站退休职工,住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四季广场小区。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刘×行贿一案,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刘×犯行贿罪,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在承包长途客车线路等方面多次向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单×(已起诉)寻求帮助,为此先后借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和婚丧活动之机送给单×共计人民币50000元。2、2012年初,被告人张××受被告人刘×委托,为将刘×外甥梁××安排到佳木斯市交通系统工作,向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单×(已起诉)寻求帮助,并将刘×事前准备的100000元人民币送给单×,单×接受请托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梁××安排到了佳木斯市交通局下属单位佳木斯市公路客运站工作。被告人张××于2015年1月8日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刘×于2015年1月12日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单×、梁××证言,被告人张××、刘×供述及辩解,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刘×犯行贿罪,罪名成立。本案第二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张××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刘×在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明珠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