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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檀某与查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某,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檀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查某,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檀某与被执行人查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