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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光明英良石材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光明英良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0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香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光明英良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光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三中民终字第02771号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光明英良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光明英良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北京光明英良石材有限公司依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开具二百三十二万五千元发票的义务。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申字第02447号再审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