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念斌诉马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斌,马中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838-1号原告王念斌,男,成年,汉族。被告马中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念斌诉被告马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震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