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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念斌诉马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斌,马中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838-1号原告王念斌,男,成年,汉族。被告马中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念斌诉被告马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震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