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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00345-2号

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山县幼儿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幼儿教育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345-2号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光山县幼儿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梅伟贤。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06)光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山县幼儿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光山县幼儿教育中心依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光山县幼儿教育中心名下有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光山县幼儿教育中心在光山县财政支付中心的经费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