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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664号原告:崔某,男,汉族,1985年3月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夏金艳,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9月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