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执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修芳、杨士红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芳,杨士红,杨仕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557号申请执行人李修芳。申请执行人杨士红。申请执行人杨仕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茂名大道209号1-2层。负责人华春丽,该公司经理。李修芳、杨士红、杨仕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执行费65元。现该生效判决书已被我院(2015)宿城民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执行人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光执行员 王 鑫执行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