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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300号

姜启彬与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启彬,王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姜启彬,男,汉族。被告王海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启彬与被告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启彬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启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姜启彬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启彬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红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