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姜启彬,男,汉族。被告王海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启彬与被告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启彬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启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姜启彬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启彬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红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