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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97号

夏本秋与张建华、杨友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夏本秋,张建华,杨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97号原告夏本秋。委托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被告杨友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本秋与被告张建华、杨友香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本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本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43元,由原告夏本秋负担。

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

审判员  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完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