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97号原告夏本秋。委托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被告杨友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本秋与被告张建华、杨友香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本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本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43元,由原告夏本秋负担。
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
审判员 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完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