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钊诉被告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钊,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99号原告宋钊,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闫伟,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钊诉被告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闫伟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钊撤回对被告闫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全额退回原告宋钊。审 判 长 杨建群审 判 员 季忠诚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