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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钊诉被告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钊,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99号原告宋钊,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闫伟,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钊诉被告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闫伟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钊撤回对被告闫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全额退回原告宋钊。审 判 长  杨建群审 判 员  季忠诚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