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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304号

张栋与刘杰、吴依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栋,刘杰,吴依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吴依民。本院在执行张栋与刘杰、吴依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栋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5)沽执字第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