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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江政强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小云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政强,朱小云,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法定代表人:秦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政强。原审被告:朱小云。原审被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66号。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政强、朱小云、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洛开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两份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地点即施工地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该履行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只是本案被告之一,虽然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区,因此本案应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两份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地点即施工地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豫勇审判员  朱勤社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亚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