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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吴浩盛、李丽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吴浩盛,李丽清,漳州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716-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连莉。委托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浩盛,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丽清,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漳州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浦东副食品综合批发市场15幢南04号。法定代表人吴浩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吴浩盛、李丽清、漳州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对被告吴浩盛、李丽清、漳州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燕珍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