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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范随花与甘肃省机械化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随花,甘肃省机械化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范随花。被告甘肃省机械化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想番。本院受理原告范随花与被告甘肃省机械化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随花于2015年12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漆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