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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9号

董自文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9号罪犯董自文。捕前系农民。2003年5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芙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自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3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益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益刑执字的6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注重思想本质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全年无任何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调胶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确有悔改表现。期内共获综合考核分8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自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