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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孙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炜涛。被执行人孙斌,系个体经营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孙斌作出的广城管罚字(2015)第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广城管执字(2015)第025号行政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城管罚字(2015)第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执行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广城管罚字(2015)第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黄克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