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金华蓬勃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蓬勃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福林,陈婕欣,邵福根,郭远贞,邵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蓬勃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华南茶山背。法定代表人徐笑斌,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59号。负责人王权,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区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内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贞,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街38号。法定代表人宋兆平,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邵福林。原审被告陈婕欣。原审被告邵福根。原审被告郭远贞。原审被告邵桂菊。上诉人金华蓬勃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可以向贷款人或者依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双方分别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贷款人系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59号,系在婺城区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