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 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