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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 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