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2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XX、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石某甲以能帮助他人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为由,取得被害人吕某甲及其儿子吕某乙的信任,后又以帮吕某乙母亲杨某某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需要活动关系、补缴统筹为由,向吕某乙索要现金。期间,被告人石某甲从网上下载一份《离退休人员统计表》,于2013年7月前后将郑某某约至新密市西城门填写该表格,谎称正在办理手续以应付吕某乙的催问。被害人吕某乙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8月21日、9月1日三次通过网银转账给石某甲45000元、10000元、3700元,共计58700元。后被告人石某甲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家属已退还赃款并得到对方谅解。被告人石某甲于2015年8月4日经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石某甲供述,被害人吕某甲陈述,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石某甲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个人对账单,吕某乙账户交易明细及电子回单照片,证明,离退休职工调查统计表,职工退休审批表等退休手续,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石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可从轻处罚。已经退还全部赃款587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石某甲以能帮助他人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为由,取得被害人吕某甲及其儿子吕某乙的信任,后又以帮吕某乙母亲杨某某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需要活动关系、补缴统筹为由,向吕某乙索要现金。期间,被告人石某甲从网上下载一份《离退休人员统计表》,于2013年7月前后将郑某某约至新密市西城门填写该表格,谎称正在办理手续以应付吕某乙的催问。被害人吕某乙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8月21日、9月1日三次通过网银转账给石某甲45000元、10000元、3700元,共计58700元。被告人石某甲将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已退还赃款并得到对方谅解。被告人石某甲于2015年8月4日经传唤到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石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初,其听其岳父说能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办过以后可以按月领钱。2013年上半年一天,其与同学吕某乙一起吃饭时,其对吕某乙说其可以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问吕某乙那边是否有人办理,吕某乙说回去问问。其回去以后问其岳父是否能办理郑煤集团工人退休手续,其岳父说办不成。2013年6月份的一天,吕某乙说能否给他母亲办理一个郑煤集团工人退休指标,其说可以,并且说需要5万元钱。过了有十来天,吕某乙给其汇过来了45000元钱,又过了一个月时间,其向吕某乙说还需要钱,吕某乙又给其汇了10000元钱,后来吕某乙就经常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其没办法就从网上下载了一张“离退休职工调查统计表”,拖住吕某乙,到2013年8月,其给吕某乙说手续办好了,但是还需要补缴3620元的统筹,吕某乙又往其银行卡上汇了3700元。以上共计58700元钱其都花了,其没有能力办理郑煤集团工人退休指标。2、被害人吕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2月,其儿子吕某乙说他同学石某甲可以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要不给他母亲办一个,需要50000元钱。其认为是骗人的,但是吕某乙说他的另外一个同学的母亲就是通过石某甲办的这个指标,现在已经按月领着退休金,石某甲不会骗他,其就相信了。2013年上半年,其分三次给了吕某乙50000元现金,吕某乙通过转账分三次给了石某甲58700元钱。然后让石某甲催了好几次,一直到案发也没有办成。3、证人吕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与同学石某甲在一起吃饭时,石某甲说他岳父能办理郑煤集团的退休工人指标,而且他正在办理他们另外一个同学的父母的指标。2013年4月,其又和石某甲在一起吃饭时,石某甲说他已经帮他的另外一个同学的母亲办好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现在已经在按月领着600多元钱。还说正好还有一批名额,让其母亲也办一个,需要50000多元。回家后其就跟父亲吕某甲说这个事,其父亲开始不相信,但是当听说石某甲已经给他的另外一个同学办好了这个手续时,就相信了,给了其50000元钱。其分三次分别给了石某甲45000元、10000元、3700元,一共58700元。后来石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推了两年,其感觉上当受骗了。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儿子吕某乙说他的同学石某甲能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办了之后可以每月领取1000元左右的退休金,其当时感觉不可信,但是吕某乙说他的另外一个同学的母亲就是通过石某甲办理的这个指标,现在就领着钱,其就相信了。后来其听吕某乙说他给了石某甲几万元钱办这个事。2013年夏天一天,其和吕某乙到新密市西城门见了石某甲的父亲,填了一张表,还要了一张照片,后来就一直没有消息。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任郑煤集团劳动社保部综合办副主任。非郑煤集团正式职工不能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手续,杨某某不是郑煤集团职工,因此不能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手续。6、证人石某乙证言,证实其系石某甲父亲,2013年一天,其和亲家景某某(即石某甲的岳父)在一起说话时,景某某说他能找人办理郑煤集团退休工人指标,其说其本来就是郑煤集团的工人,有退休工资,不需要,当时石某甲也在场。后来2013年天热时候的一天,景某某给石某甲打电话,让石某甲带着他的同学的家人去填一张表,当时石某甲在郑州,就给其打电话,让其在新密市西城门等他的同学,帮他同学跟景某某引荐一下,我到的时候才知道石某甲通过景某某帮他同学办理这种指标。其不清楚石某甲向其同学要了多少钱,石某甲没有说过,石某甲和景某某都没有能力办这种指标。7、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石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8、石某甲、吕某乙银行账户明细,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实吕某乙向石某甲账户上转账的事实。9、退休职工统计表、审批表,证实石某甲让杨某某填写的表不是郑煤集团的表。10、证明,证实杨某某不是郑煤集团职工,从未办理过郑煤集团退休手续。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石某甲被传唤到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8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石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在侦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甲均如实供述,扣押、发还清单及谅解书对退赃及谅解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石某甲所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石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黄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