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334号
原告:刘晓,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刘旭,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世朴,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苗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鲍洪志,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刘旭诉被告黄世朴、鲍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7,减半收取2298.5元,由原告刘晓、刘旭承担。
审 判 长 平 丽
审 判 员 李旭莹
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