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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2334号

原告刘晓、刘旭与被告黄世朴、鲍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晓,刘旭,黄世朴,鲍洪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334号

原告:刘晓,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刘旭,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世朴,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苗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鲍洪志,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刘旭诉被告黄世朴、鲍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7,减半收取2298.5元,由原告刘晓、刘旭承担。

审 判 长  平 丽

审 判 员  李旭莹

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