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扶民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宝鸡扶风丁岭建材有限公司与贾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扶风丁岭建材有限公司,贾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扶风丁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波,公司经理。住所地扶风县天度镇巩村。被执行人贾建宏,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宝鸡扶风丁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贾建宏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扶风丁岭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5978元,并承担受理费322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宝鸡扶风丁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同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建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祎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