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执字第1040号

张小生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40号罪犯张小生,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1959.21元。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虽然身体有病,但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尽能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3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