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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旭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伊通满族自治永发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旭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永发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旭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富,总经理。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永发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杰。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吉林省旭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伊通满族自治永发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二初字第82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永发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林省旭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执字第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