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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家新与杨菊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新,杨菊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胡家新,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天台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40802251X。被告杨菊香,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天台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51004256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新与被告杨菊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家新未在本案立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