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执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视界好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智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视界好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7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18号第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8157668-5。法定代表人邓晓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视界好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5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8158392-2。法定代表人夏洪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法民初字第06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视界好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展、重庆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5549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舒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