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5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振兴路1号。负责人石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军(特别授权),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周红震。被执行人叶霞林。被执行人张才明。被执行人马靠山。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与被告周红震、叶霞林、张才明、马靠山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宣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周红震应偿还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法定的利息。被执行人叶霞林、张才明、马靠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靠山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周红震、叶霞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另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才明、马靠山经协商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宣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