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730号原告武强县胜利建材租赁站负责人张达委托代理人程世达委托代理人王瑞生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军被告崔传喜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胜利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胜利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强县胜利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戎学忠
代理
审判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