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康森。被执行人张永。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森与被执行人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阳 来自
康森与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康森。被执行人张永。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森与被执行人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