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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307号

康森与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森,张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康森。被执行人张永。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森与被执行人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