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黄义江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黄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银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义江,男,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川民初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义江偿付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款3500844.70元,但被执行人黄义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义江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河信用社内存款3500844.7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冯 勇审判员 白培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