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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马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358号罪犯马舰,男,生于1981年10月19日,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2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1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7月31日经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6月27��经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兆东、杨雄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陈军、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2年10月���2015年7月,获表扬4次,2014年获监狱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但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等联合下发的《减刑假释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超幅度提请,应在规定幅度内予以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马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9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万勇代理审判员  鞠素群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晓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