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7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又因伪造印章,于2015年7月8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发现被告人李某在服刑期间有漏罪被解回,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宝峰、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路电信营业厅门口,谎称能办理“181××××8888”手机吉祥号码,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孙某、瞿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收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数罪并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退出赃款一万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意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797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相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