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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441号

付明尚与汪振安、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明尚,汪振安,徐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441号原告付明尚。被告汪振安。被告徐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尚与被告汪振安、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向被告汪振安、徐玉霞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付明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明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