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鸿进与史芳芳离婚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鸿进,史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胡鸿进,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史芳芳,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铜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史芳芳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