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阜东南路149号九洲商厦。法定代表人陈培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滨海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阜东南路149号九洲商厦。法定代表人陈培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培权。被执行人张丽萍(系陈培权妻子)。被执行人庞卫红。被执行人史青伟(系庞卫红丈夫)。被执行人徐修林。被执行人姚广忠。被执行人韩明。被执行人陈丽红(系韩明妻子)。被执行人韩军。被执行人万红霞(系韩军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滨海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陈培权、张丽萍、庞卫红、史青伟、徐修林、姚广忠、韩明、陈丽红、韩军、万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盐商初字第029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江苏省滨海县阜东南路东侧九洲商厦一、二、三层楼房及地下一层车库予以委托评估,处置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盐商初字第29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茅 亿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