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于晓国。委托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义(刁悦中之父)。被告姚桂霞(刁悦中之母)。被告苗海玲(刁悦中之妻)。被告刁某某(刁悦中之女)。法定代理人苗海玲(刁悦中之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国与被告刁义、姚桂霞、苗海玲、刁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晓国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