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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15号

王国红与陈留太、郭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红,陈留太,郭克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15号原告王国红,洛阳轴承集团退休干部。被告陈留太。被告郭克勤,洛轴实业公司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红诉被告陈留太、郭克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国红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